建立更科学有效的检举控告制度
➤匿名举报率高、重复举报率高、诬告率高、实名举报率低,容易产生反腐败的额外成本
➤新增时限规定、加大对诬告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力度、鼓励客观真实反映问题……《规则》着力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
文 | 任建明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发布之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适用的法规制度主要有三:1991年监察部颁布的《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993年中央纪委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6年中央纪委、监察部颁布的《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原有的制度规定已不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此次《规则》明确,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规定,凡与《规则》不一致的,按照《规则》执行。
《规则》坚持和加强了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有助于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保障监督权利有效行使;提倡实名检举控告,鼓励客观真实反映问题;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坚持依规依纪依法,确保处理检举控告权在正确轨道上运行。

“腐”路难行 商海春图/本刊
举报信息“三高一低”
检举控告,用公众易于理解的概念解释,就是举报,即让腐败行为或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的知情者提供信息。
作为党内法规,《规则》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提出明确要求,是一项重要的举报制度。
标本兼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工作,治标的核心手段是惩治,包括三大环节,即发现、审查(调查)和处置(纪律和法律处理)。从反腐败实践来看,“发现”环节是短板,查处腐败问题存在发现难、发现滞后时间长等问题,有时还需付出高昂的发现成本。
“发现”环节的关键制度是举报。长期以来,举报信息具有“三高一低”的特点,即匿名举报率高、重复举报率高、诬告率高、实名举报率低,存在缺乏有价值的举报信息的问题。重复举报特别是诬告等干扰信息容易产生极大的额外成本。实践证明,举报实名和及时与否,对反腐败斗争的最终成效产生着影响。
在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和发扬党内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的基础上,《规则》聚焦建立科学有效的机制,对于营造党员和群众监督良好环境、保护党员和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至关重要。
15个工作日内回应实名举报
《规则》共10章58条,与原有举报制度相比,有8大变化。其中2项是新增内容,6项是在原有制度基础上的拓展,增强了监督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
第一,新增时限规定。时限规定是决定举报制度执行力、履职不当问责、监督制度运行效率的重要要素。原有规定多用“及时”“迅速”等表述,而《规则》在受理、办理、反馈等环节均设置明确的时限规定。例如,实名举报件要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需要上报的举报件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新增举报情况“综合运用”规定。综合运用涉及定期研判举报信息,分析聚焦重点和热点问题,举报信息在各项监督制度之间的共享和使用,问题解决的“督促整改”等内容,有助于提升监督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促进监督效果和问题解决。
第三,强化举报保护规定。以往《办法》《规定》中虽有“保护”条款,但较为笼统,难见保护之实。《规则》则制定了具有实质内容的保护条款,即以举报人提出“保护申请”为前提,纪检监察机关“提供保护”。
第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规则》细化纪检监察干部以案谋私等方面的失职渎职责任,例如,对于“私存、扣压、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私自销毁”举报材料,“泄露”举报信息等情形的规定,有利于惩戒破坏举报制度行为、维护举报制度严肃性。
第五,强化内部监督。《规则》明确对举报件“编号登记,按规定录入检举举报平台”,增加检查督办规定,防范各种以案谋私行为。
第六,加大对诬告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力度。《规则》提出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处理举措包括“通报曝光”典型案件,建议有关方面纠正诬告者获得的职务、奖励等利益。
第七,强化向举报人反馈机制。原有制度虽有“告知”“回告”等反馈条款,但难以落实。针对实名举报,《规则》体现“受理反馈”和“办结反馈”等内容。通过及时、分阶段的多次反馈,给予举报人举报行为激励和肯定。
第八,鼓励、偏重实名举报。过去《办法》平衡对待实名(“署名”)和匿名举报,《条例》并未刻意区别对待实名和匿名。而《规则》用单章规定实名举报,明确对实名举报要“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甚至给予奖励。
总体来看,《规则》强化了内部监督和制约,细化责任、加大问责,有助于举报制度发挥实效。
实践中还需加强反馈环节
制度完善没有止境,建立科学有效的举报制度需要三个重要要素:一是严格保密,二是有效保护,三是基于快速响应和查办的及时、全过程反馈。
从实践来看,未来《规则》仍有继续加强和完善的空间。
建议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反馈环节。《规则》规定应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这一时间规定经过实践,或有可能进一步提前;举报件需要内部“报送”“交办”或“转送”,为防止产生推诿扯皮,建议未来还考虑实行举报件“首接负责制”,即由最初接受举报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反馈;在受理和办结两端反馈的基础上,反馈频次建议还可适当增加。
保密规定可在实践中进一步细化。原有《规定》中有关举报件“匿名化”处理、“密件管理”等思路,未来或可考虑吸纳完善。
建议把握好实名举报的“度”。一方面需提倡实名检举控告,鼓励客观真实反映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当前匿名举报仍占主导,也不可忽视匿名举报结果,实际操作中需要客观平衡判断。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规则》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最终还要落在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认真贯彻执行的实际行动上。
纪委监委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对违规违纪违法处理检举控告行为零容忍,坚决防止灯下黑。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制度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基础性作用。□
(作者为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