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这三个导向引人关注

2021-03-01 14:32:09 来源: 瞭望 2021年第9期

 

 

严惩     王鹏图/本刊

修正案体现出刑法在新时代维护安全、保障发展、保护人民的鲜明价值导向

刑事政策的“宽”与“严”具有相对性,宽严“相济”的重点在于宽与严之间保持辩证、合理的平衡,互相衔接、共同作用,达到良法善治的效果

贯彻好这部修正案,就要准确适用法律,以严为主、以宽济严,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严重刑事犯罪

  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李少平

  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对刑法作出的一次重要修改。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好这部修正案,对于更好发挥刑法在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作用,促进刑事审判工作实现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体现维护安全、保障发展、保护人民的价值导向

  修正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把握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现行刑法基础上,修正案增加多项罪名,同时在很多领域对刑法作出重要修改,体现出刑法在新时代维护安全、保障发展、保护人民的鲜明价值导向。

  一是,深入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大社会、金融、生态等多个领域的安全保护力度。

  在社会公共安全方面,修正案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犯罪,将冒险组织作业行为入罪,增加危险作业犯罪。

  在金融安全方面,修正案针对证券市场、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作出一些重要修改,大幅提高了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例如,修改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加重法定刑,并明确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修改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进一步明确“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进一步明确保荐人的刑事责任并加重法定刑;提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修改洗钱罪,将“自洗钱”行为入罪。

  在维护生态和生物安全方面,修正案提高了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增设破坏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犯罪,以及增设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犯罪。

  二是,加强产权保护制度,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在涉企犯罪方面,修正案进一步提高和调整了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等关涉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刑罚配置,将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最高刑提高到无期徒刑,并增加罚金刑,调整刑罚档次配置,与贪污罪、受贿罪平衡;将挪用资金罪的最高刑提高到15年徒刑。由此,除不判处死刑外,该三类犯罪与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刑罚已基本接近,落实了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精神。

  修正案也对骗取贷款类犯罪的构成要件作出修改,只保留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作为入罪条件,删去“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由此,对一些融资过程中虽有违规行为但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可不作为犯罪处理,体现了对涉民企融资案件慎重入罪的政策精神。

  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修正案修改幅度较大,共修改8个条文,提高了涉注册商标类犯罪(3个罪名)、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定刑,把服务类注册商标纳入刑法保护,在侵犯著作权罪中明确对网络上“复制发行”的惩治、增加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作品保护技术措施的情形,另增设商业间谍犯罪。

  三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和社会热点问题。

  例如,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暴力犯罪低龄化问题,把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下限有条件地降至12岁;

  针对近年来多发的抢夺公交车方向盘、从高层建筑抛扔物品致人伤亡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分别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犯罪和高空抛物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和“头顶上的安全”;

  针对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上学、诽谤英烈名誉等行为,分别增设冒名顶替犯罪和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犯罪;

  针对当前发案率高的各种“套路贷”,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犯罪;

  针对社会影响恶劣的非法克隆人体胚胎等行为,增设非法从事人类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

  此外,随着民法典的实施以及涉药品管理、证券、知识产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野生动物保护等多部法律的修订完善,刑法作为“保障法”,其诸多规定也需要作出相应修订,以保持刑法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这也是制定修正案过程中的重要考虑因素。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导向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均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本次刑法修订充分体现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导向的贯彻,且在立法理念和技术上都有新表现。修正案的多数条文是新增罪名或加重法定刑,也有少数条文是限缩刑事处罚范围。

  从严政策主要体现在犯罪化和加重法定刑两方面。二者都以社会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为根据,某一类行为的危害性加大,或者某一类客体需要给予更大力度的保护,对相关行为予以犯罪化或者提高法定刑的正当性、必要性就相应提高。

  法律要确保有效,就必须及时修订完善。例如,针对暴力犯罪低龄化、抢夺公交车方向盘、高空抛物致人伤亡、冒名顶替上大学等问题,修正案将刑事责任年龄有条件地降至12岁,也对应增设了相关罪名。

  针对社会出现多起影响恶劣的强奸未成年人、猥亵儿童犯罪,修正案修改了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规定,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明确列举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4种具体情形,并增设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体现从严政策。

  为加大对企业产权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了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的法定刑,提高了涉知识产权保护6个罪名的法定刑,并增设商业间谍犯罪。

  在从宽政策方面,根据实践情况和需要,对一些危害较轻的犯罪限缩刑事处罚范围,并留下从宽处罚的余地。

  例如,对涉民营企业发案率较高的骗取贷款类犯罪构成要件作出调整,只保留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作为入罪条件。同时,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增加了退赃退赔从宽处罚的规定。

  又如,在总体提高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期的同时,将第一档法定刑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情节较轻的此类犯罪的处理,包括适用缓刑等,预留了余地。

  刑事政策的“宽”与“严”具有相对性,宽严“相济”的重点在于宽与严之间保持辩证、合理的平衡,互相衔接、共同作用,达到良法善治的效果。

  对宽严“相济”政策的贯彻,既体现在修正案的整体安排上,也体现在某一项具体制度、条文或者罪名之中。

  从立法技术上看,主要通过增设适用条件、规定从宽条款、不设兜底项等方式来实现。

  例如,修正案虽然把刑事责任年龄降到12岁,但从多个角度作出严格限制,犯罪类型限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犯罪后果上要求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程序上还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能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科学、理性立法的精神,既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上“开口子”,但又严格控制适用范围,从而与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的“教育、感化、挽救”的一贯方针相协调。

  注重“法理情”相统一的效果导向

  修正案的颁布,顺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回应了人民群众关切和社会热点问题。准确理解、适用这部修正案,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重要任务,也为刑事审判工作实现新发展提供了机遇。

  一是,围绕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

  修正案深刻体现了维护安全和保障发展的需求。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好这部修正案,其一,准确适用法律,以严为主、以宽济严,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如,严格执行修订后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和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的规定,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权益的性犯罪;根据修订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规定,依法有力惩处针对公司、企业实施的此类犯罪;准确理解修正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目的,更加有力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类犯罪。

  其二,继续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刑事法治环境。

  二是,进一步注重“法理情”相统一,实现更高水平的刑事审判效果。

  近年来,刑事审判工作中出现了一些裁判效果不佳的案件,如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案、天津大妈摆地摊涉枪案等,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办案人员的司法理念没有跟上时代要求,局限于就案办案、机械司法,没有充分考虑“法理情”相统一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感。

  随着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群众对法治、公平、正义等有新需求,对刑事司法水平有新期待。这要求刑事审判人员的理念和素质顺应时代要求,提高准确司法、公正裁判的能力。

  例如,修正案修改了猥亵儿童罪的规定,明确列举了4种“情节恶劣”的情形,有利于发挥法律规范的引导功能。但即使不作这种明确列举,审判工作中结合司法经验和相关指导文件,对这些情形也可以依法认定属于猥亵儿童“情节恶劣”。

  又如,修正案新增的一些犯罪(包括妨害安全驾驶犯罪、高空抛物犯罪等),目的是更好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而不是简单扩大刑事处罚范围。这些新罪所针对的案件,在以往司法实践中缺少准确对应的罪名,司法机关存在选择适用相近重罪或勉强定罪的情况,故设立新罪恰恰是为改变这些不尽妥当的做法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以便实现罚当其罪。

  因此,在适用修正案过程中,特别需要准确理解立法本意,注重相关条文之间的协调,注重裁判效果实现“法理情”相统一。

  三是,抓紧修订或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确保法律适用准确、统一。

  制定司法解释,落实新颁行的法律规定,是我国行之有效的司法工作制度。刑法的规定高度概括、较为原则,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来具体化和明确化,以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公正。

  修正案共48个条文,新增和修改的条文数量较多,其中一些罪名已经制定司法解释或指导文件,另一些需要尽快制定司法解释或指导文件。例如,在涉药品管理、证券、洗钱、知识产权、猥亵儿童、赌博、污染环境、野生动物保护等犯罪方面,以往已制定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文件,修正案施行后需要逐步修改这些解释或者文件。

  对于新增制度或罪名,以及本次作出修订但以往没有制定司法解释或指导文件的罪名,要根据实践需要及时制定。例如,修正案对已满12岁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设定了多个条件,如何准确把握这些条件需要尽快研究和明确;又如,修正案新规定的妨害安全驾驶犯罪、高空抛物犯罪、催收非法债务犯罪、涉人类基因编辑犯罪、滥用兴奋剂犯罪等,经总结实践经验后,应及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文件,确保修正案得到准确、统一适用。

  下一步,人民法院要准确贯彻执行修正案,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工作水平,使刑事审判工作紧跟时代步伐,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注:本文所涉新罪名,以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