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等于不还钱?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裁定生效

2021-07-27 10:36:26 来源:

  

  文 | 李松

  

  今年35岁的梁文锦在2018年选择开始创业,之后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全部债务。今年3月10日,梁文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近日,他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了法院的批准。

  这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第一宗案件,也是第一宗裁定批准个人重整计划的案件。

  梁文锦申报个人负债约75万元,目前其月收入约2万元,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未来三年,梁文锦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产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承诺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债务人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

  《条例》从起草、征求意见,到出台、正式实施,一直备受关注。此次第一宗案件裁定生效,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法规从无到有,开始进入司法运行阶段,其探索与尝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破产法由个人破产制度和企业破产制度共同组成。我国的破产制度,要追溯到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但这部法律仅适用于国有企业。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更注重对破产企业的挽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增长,这些个体经营者实际上是以个人财产来承担所有的债务。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缺失,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

  深圳在个人破产领域的先行先试,填补了我国境内自然人破产法律空白。对普通人来说,依法对创新、创业进行兜底、鼓励、包容,让创新创业者在投身市场时有了更大的底气。

  市场经济之中,难免会出现创业者因为投资失误、经营不善,背负巨债无力偿还。但当事人本身没有逃债的恶意,也没有挥霍、转移、隐匿借来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之下,哪怕债权人赢得了官司,也几乎没有财产可以执行,而且不同债权人之间还面临如何分配剩余财产的难题。对于债权人、债务人来说,会造成双输。个人破产制度旨在公平分担债务损失,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平衡。

  因此,有必要为诚实而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退出机制。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的说法,“个人破产制度给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经济上重生的机会。”《条例》规定,在深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经过三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免责考察期,可免除其剩余债务。

  也有一部分人担忧,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成为有些老赖的避风港?实际上,个人破产制度是一套“组合拳”。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申请个人破产,前提条件必须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才能申请,而且债务人要自愿提出申请,法院要作严格审查。通过申报和严格审查程序,法院能把老赖和真正需要个人破产的人区分开来。对于老赖或失信无信之人,各种限制、处罚等手段都要用上去。

  一旦被法院裁定个人破产,也不等于可以欠债不还。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清算与重整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对实在没有偿还能力的申请者,清算可有条件地豁免其全部债务,但要承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不能当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后果。被裁定重整的债务人,则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按照重整协议,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外,逐月按期归还债务。

  我国境内个人破产第一宗案件,就采取了重整方式解决。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价值取向。

  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的实施,意义重大。除了地方的先行先试探索,今年,企业破产法(修改)起草也列入全国人大财经委2021年工作要点。如果此次修订工作就个人破产制度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将成为国家层面出台个人破产制度的关键进展,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