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
➤《条例》主要亮点和重点内容包括6个方面:坚持和加强党对督察工作的全面领导;确立督察定位和体制机制;系统规范督察内容和组织实施;系统规范督察整改工作;深化督察成果运用;强化队伍建设和纪律作风
文|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局局长 徐必久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改革举措,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体制创新。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作出更高层级、更加全面的规范,进一步加强党对督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引领督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开展。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发展
2015年以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一路发展,一路创新,成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制度保障,成为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硬招实招。
督察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督察体系上,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形成督察合力。督察组织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督察实施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承担督察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督察法规层级不断提升。从《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再到《条例》,十年来,督察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法规层级实现“两级跳”。十年来,督察在探索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先后制定了140余个模板范式,有程序要求,有内容说明,有操作规范,有纪律规定,督察制度体系日臻完善。
督察领域不断拓展。十年来,经历了从聚焦生态环境,到关注污染防治攻坚战,到生态文明建设,再到美丽中国建设的演进过程,内容不断丰富,领域不断拓展。山水林田湖草沙,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党中央关心什么,决策部署到哪里,督察就跟进到哪里、落实到哪里。
督察形式不断创新。每批督察进驻前,都会统一组织暗查摸排,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督察进驻过程中,无人机、卫星遥感、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的加持,大大提高了督察效能。2018年、2021年起,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分别开始拍摄制作,通过直观的视角、鲜活的画面、典型的案例,以警示促落实,以警示促整改。
督察成效不断显现。督察推动解决一大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截至2024年底,第一轮督察及“回头看”整改任务共3294项,已完成3250项,完成率达98%,第二轮督察整改任务共2164项,已完成1822项,完成率达84%。累计受理转办群众生态环境信访举报件34万多件,绝大多数已办结或阶段性办结。
通过督察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更加深入人心,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得到坚决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构建起齐抓共管的“大环保”格局。
在湖北省宜昌市,船舶有序通过三峡枢纽(2025 年 4 月 8 日摄)新华社发(王罡摄)
《条例》对生态环境保护
督察工作作出全面规范
《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把握党和国家新形势新要求新部署,全面总结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十年来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充分体现了党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全面领导,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条例》重点内容包括6个方面:
坚持和加强党对督察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始终,系统阐述立法根本目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明确督察工作的总纲领和总要求。《条例》明确提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法规制定出台的根本目的,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牢政治方向是督察工作的首要原则,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是督察的重中之重。
确立督察定位和体制机制。《条例》明确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督察制度。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分别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设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组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督察。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既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对象,也是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督察工作的主体。
系统规范督察内容和组织实施。《条例》明确将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区域重大战略实施,美丽中国建设等重点工作情况纳入督察内容。严格督察组织程序要求,统筹推进流域督察和省域督察,并将生态环境警示片、典型案例曝光等工作方式上升为制度规范。建立问题底稿、独立审核等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确保督察结果客观、真实、准确。
扎实做好督察整改“后半篇文章”。《条例》设立督察整改专章,系统规范督察整改工作。被督察对象是整改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督察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被督察对象负责组织编制整改方案并抓好推进落实。强化调度和盯办抽查,推动问题整改到位。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对于发现的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等问题,及时公开曝光,严肃处理;对于整改成效显著的,组织正面宣传,激励先进。
深化督察成果运用。建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检察机关作用,推动严肃、精准、有效追责问责。加强督察结果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运用,有关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此外,对索赔追偿、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等,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强化队伍建设和纪律作风。加强对督察干部队伍的整体谋划,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强化督察支撑保障和能力建设。加强督察人员规范管理。建立督察人才库和专家库,严格规范督察人员准入条件,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严格落实各项廉政规定,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严明的纪律和良好的作风保证督察风清气正。
继续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利剑作用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条例》为基本遵循,牢牢把握政治方向,继续发挥利剑作用,持续向纵深推进。
坚持服务大局。《条例》对督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坚持服务大局、树立系统观念。在督察过程中,将聚焦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紧盯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情况开展督察,使督察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条例》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牢宗旨意识”作为督察基本原则,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作为督察主要内容。督察进驻期间,受理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举报,强化边督边改和信息公开,建立完善问题整改和监督保障长效机制。水体黑臭、垃圾乱堆、油烟异味、噪音扰民,群众身边看似不起眼的“小问题”,仍将是督察关注的“大事情”。举报受理、转办、核查、督办、回访机制等仍将持续强化。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流域性、区域性、行业性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开展督察,始终奔着问题去,奔着责任去,对督察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形成典型案例并公开发布,持续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推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坚持精准、科学、依法。精准督察,就是聚焦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并结合地区特点研究督察重点,确保精准画像。科学督察,就是统筹考虑环境要素的复杂性、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自然地理单元的连续性、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等,尊重生态环境保护客观规律。依法督察,就是树牢法治观念,运用法治方式,落实问题线索移交、问题底稿、独立审核等制度机制,确保督察结果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
在具体督察工作中,着力做好“4个统筹”:
统筹流域督察与省域督察。《条例》明确要求,针对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情况,结合例行督察,统筹推进流域督察和省域督察。流域督察综合情况将形成专题报告。督察中,注重突出战略性、整体性、系统性,既看流域又看区域,既看整体又看局部,既看当前又看长远,聚焦流域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并结合各地实际,精准查找最主要、最突出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同时,深入分析问题成因,从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顶层设计角度提出意见建议,推动深层次问题解决。
统筹例行督察与警示片拍摄。根据《条例》,生态环境警示片将紧盯重点流域、区域、领域、行业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推进常态化监督。在开展例行督察的同时,拍摄制作生态环境警示片,今后将成为常态。
统筹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条例》把“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利剑作用,坚持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写入总体要求。严格督察工作程序和方式,将曝光典型案例作为重要工作方式,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督察将持续强化问题整改,通过清单化调度、重点督察整改任务盯办和日常检查抽查等工作,督促被督察对象严格落实督察整改方案,推动相关问题解决。
统筹严的基调与为基层减负。《条例》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应当严格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要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落实各项廉政规定。督察进驻前,专门致函被督察对象明确减负相关要求。督察进驻动员时,明确提出具体要求。督察进驻期间,大幅减少资料调阅,全面精减谈话范围,服务保障一切从简,现场督察轻车简从,优化调整信访转办,坚决防范查处“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