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患涉刑考量-瞭望周刊社

精神疾患涉刑考量

2025-11-17 11:24:15 来源: 瞭望 2025年第46期

  

  ➤“罹患精神疾病就可以免罪”的理解并不准确。实际上,司法审判根据精神病人实施危害时对自身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具体判定责任

  ➤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除了诊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外,还要分辨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发生时的认知力和控制力,需要考虑的因素更复杂,难度更大。因此推进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科学、公正,需要对精神疾病更加系统、深入的研究

  文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魏雨虹

  当刑事案件与精神疾患交织,案件往往因法律责任界定与公众认知偏差之间的碰撞,牵动社会神经。

  一方面,部分公众对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误解,误以为“罹患精神疾病就可以免罪”,因个别极端案例放大对精神障碍群体的焦虑;另一方面,公众对此类案件的关键环节——如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对司法鉴定的质询等抱有高度期待,希望“罪与非罪”的边界划定能准确科学。

  据了解,精神疾病属精神障碍的一种,前者是指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等有特定病理机制、病程特征的临床疾病,而后者则涵盖从轻度适应障碍到重性精神疾病的所有精神健康问题。

  对精神障碍、特别是精神疾病患者的照护和支持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织就更完善的社会关护系统,从源头减少因监护缺失、支持不足等引发的风险。

  患精神疾病≠脱罪

  受访专家告诉记者,一些人认为“罹患精神疾病就可以免罪”并不准确。实践中,司法审判根据精神病人实施危害时对自身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具体判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受访专家表示,这三种情况中的精神病人分别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而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是在犯罪行为发生时,行为人是否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

  “辨认自己行为”意味着行为人“明白自己在干什么”,“需要看行为人是否可以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造成的后果,比如是否知道自己在用刀伤人、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受伤乃至死亡。”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凯说。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彬告诉记者,对于造成危害时完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于其是在受到疾病支配、失去自由意志情况下造成危害,对其本人在法律意义上的可谴责性消失,司法裁决的重点从刑罚转向采取强制医疗等措施预防犯罪。

  一些精神病人在犯罪时对其行为的违法性和犯罪后果有明确认识、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即便被认定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在实际司法判例中,也没有被从轻处罚。

  除了刑事责任,当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时,监护人和涉事机构也会被追究民事责任。

  例如,2024年9月,吉林某公司宿舍内,男子张某将室友刘某杀害。经鉴定,涉案时张某精神状态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决定对张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同时判决张某父母赔偿刘某父母84.7万余元,涉事公司在张某及其父母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20%的补充责任。

  受访专家表示,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情况下,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监护人赔偿资金来源于精神病人的财产,若精神病人财产不足,则以监护人财产赔偿。“从司法实践看,如果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仍然发生了悲剧,可以适当减轻监护人民事赔偿责任,但不能完全免除。”陈凯说。

  相关机构承担责任与否以及承担责任的多少,根据其在案件中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判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受害者一方来说,在受到精神病人侵害时可依法实施必要限度内的正当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行为,精神病人实施的侵害同样是不法侵害,法律没有限定正当防卫面对的侵害主体必须是理智健全的人,这一点需要得到厘清。”张晓彬说。

  司法鉴定精神疾病难在哪里

  针对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是认定相关案件刑事责任的关键环节。受访专家认为需持续提升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充分保障各方对鉴定结果的质询权,促进相关案件司法审判结果更公平、公正。

  2025年6月实施的《法医精神病鉴定精神检查规范》,通过细化精神检查的环境、方式、内容等,着力减少因鉴定人个人风格、经验不同等导致的操作差异。

  记者了解到,精神检查需和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科学手段配合,以判断行为人是否出现器质性病变导致精神问题。但相比其他疾病,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由于缺少决定性的量化医学指标作为判断依据,鉴定结果更依赖鉴定人员的临床经验。

  北京市大兴区精心康复托养中心院长张俊杰说:“诊断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有时需要3~6个月的时间观察。有些患者由于躯体疾病伴发精神症状,还需要通过物理检查再结合临床症状学、临床测量量表、患者过往精神疾病史等综合诊断。”

  受访专家认为,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除了诊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外,还要分辨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发生时的认知力和控制力,需要考虑的因素更复杂,难度更大。因此推进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科学、公正,需要对精神疾病更加系统、深入的研究。

  同时,纠错机制相当重要。张晓彬说,实践中存在的少数情况是,有人为逃脱法律责任,故意表现出自己患有精神病,装作事发时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因此一旦发现鉴定结果失实,需要尽快重新提起审判,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对需要采取强制医疗手段的精神病人,则需要严格落实强制医疗解除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强制医疗机构诊断评估后提出的强制医疗解除意见,应当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实践中,一些患者家属出于节省治疗花销、自认为患者病情好转等原因,可能擅自接走强制医疗人员,检察院需加强监督,定期核查强制医疗执行情况。同时,解除强制医疗也不意味着脱管,家属需承担看护责任并在必要时继续送医治疗。”陈凯说。

  构筑更完善的社会关护系统

  进一步完善社会对精神障碍、特别是精神疾病患者的照护和支持,防范其行为“脱轨”,也是当下努力的方向。

  在家庭之内,家属应更正视对待精神疾病,及时送医并协助治疗,履行相应监护责任;在家庭之外,政府、社区、慈善组织等多元力量为精神疾病患者投入更多的治疗资源和行为管护等,和家庭共同构筑更完善的关护系统。

  首先,家属对患者的诊疗和监护等是关护系统的核心。部分精神疾病患者在早期发病时往往没有得到及时的诊断和治疗。张俊杰告诉记者,精神疾病若能早期发现、诊断、治疗,治疗效果会更好,但实际上精神疾病在早期经常被患者家属忽视。

  记者了解到,烦躁、暴躁等异常情绪持续,出现幻视、幻听等异常感知觉,尤其是认知异常,都是潜在精神疾病的信号。但有时对精神疾病的认知不够、较重的病耻感会阻碍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不回避疾病,治疗效果往往更好;反之,病耻感可能导致错过最佳干预时机、不敢正视诊断结果、病情稍有好转就急于中断治疗等,会影响康复进程。”张俊杰说。

  其次,政府、社区、慈善组织等多元力量可为家庭关护提供更多外部支撑,与家庭形成协同合力。

  多数精神疾病往往需要长期治疗以防复发,诊疗和康复过程中需要家属共同参与、协助。对家庭来说,不光要为患者提供日常生活保障、康复治疗的必要费用,还要给予必要的监护,努力构建有利于其康复的家庭环境。即便对有照护意愿和责任感的家庭来说,这种长年累月的经济压力和精神负担也都是难题。“有的患者家属认为自己处在孤立无援的黑暗中,希望得到社会更多支持。”湖南省四叶草慈善基金会秘书长程一文说。

  当前,国家和一些地方正为精神障碍患者织就更为坚实有力的关护网络。2023年12月,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制定《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与转介管理办法》,旨在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畅通精神卫生医疗康复资源和康复对象间的信息共享和转介服务机制。

  同时,一些地方组织民警、社区干部、医务人员、网格员等,对精神障碍群体开展摸底、登记、定期上门帮扶等工作,促进其康复,同时对易肇事肇祸患者建立台账,及时随访。还有地方积极引入社会工作者、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构建更加完善的支撑体系。

  此外,受访人士认为,需加强宣传精神疾病相关知识,让社会更加了解和正视精神疾病,促进精神疾病防治与康复体系发展,增加相关资源投入、完善医保政策、提升精神疾病医师待遇和尊严等。全社会增进对精神疾病的认知,不断提高治疗、照护条件,有助于推动精神疾病防治与康复体系更高效运转,从源头降低因治疗、照护不足等引发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