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政策解码|全周期全渠道全领域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药品价格既不能完全放任市场自由形成,也不能简单依靠政府规制,需要在市场机制与公共治理之间寻求平衡,做到既“放得活”又“管得好”
➤药品价格治理的关键在于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价格治理从“管结果”向“管机制”转变,全周期、全渠道、全领域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助力群众用药可及、产业持续发展、医保稳健运行
文 | 常峰
202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着眼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提出完善重点环节药品价格政策、推动相关主体发挥药品价格发现、引导关键领域药品价格保持合理水平、加强药品价格治理四方面举措,释放出全周期、全渠道、全领域推进药品价格合理形成、加强药品价格治理的信号。
相关举措落地见效,将更好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实现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获得质优价宜药品的目标。

北京安贞医院通州院区药房内的药品分拣机器人在工作中(2026 年 2 月 3 日摄)李欣摄 / 本刊
把握药品价格治理的现实需求
理解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底层逻辑,需要深刻把握药品价格治理的现实需求。
药品本身的独特属性决定其价格治理必须兼顾公共性与市场性。一方面,药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具有较强的刚性需求和明显的公共属性,并且药品专业技术门槛较高,信息不对称,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福祉,政府不能缺位;另一方面,药品是市场交易品,其研发、生产、流通和使用涉及的利益格局十分复杂,要优化资源配置,平衡各方利益,市场不能失灵。
因此,药品价格既不能完全放任市场自由形成,也不能简单依靠政府规制,需要在市场机制与公共治理之间寻求平衡。要从人民利益、产业发展、政府治理的高度,科学把握药品领域市场与政府、活力与秩序、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既要坚持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要发挥好政府搭平台、促发展、定规则、治虚高等重要作用,做到既“放得活”又“管得好”,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
我国在2015年明确药品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但在实践中,受同质化竞争、流通层级复杂、渠道依赖较强等因素影响,药品价格并未完全建立在临床价值和公平竞争基础之上。2018年国家医保局成立后,医保支付、招标采购、价格管理等职能进一步整合,为药品价格治理从碎片化走向系统化奠定制度基础。
当前我国药品正处于由仿制主导向创新驱动发展、由规模扩张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关键阶段。该阶段的药品价格治理,需要聚焦对价格形成的全过程、各环节的制度重塑。
《意见》在这一背景下出台,释放出明确信号——药品价格治理的关键在于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价格治理从“管结果”向“管机制”转变,全周期、全渠道、全领域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助力群众用药可及、产业持续发展、医保稳健运行。

在江苏省东台市时堰中心卫生院,药剂师对医共体中心药房配供的药品进行登记(2025 年 8 月 26 日摄) 季春鹏摄 / 本刊
聚焦全周期
完善重点环节药品价格政策
药品价格涉及上市、准入、采购、挂网、使用、零售等多个环节,其合理性需要采购、销售、支付、消费等多个环节共同发现并校正。因此,药品价格治理并不局限于某一环节的价格干预、单一监管,而要逐步形成覆盖上市、准入、采购、挂网、使用、零售及重点领域监管的全链条协同治理、协同约束格局。
为促进药品价格合理形成,《意见》提出“完善重点环节药品价格政策”的四项举措:优化创新药等新上市药品首发价格机制、发挥医保支付标准对药品价格形成的引导作用、健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价格形成机制、完善药品挂网价格管理。
这体现出药品价格治理正在由事后纠偏转向源头塑形,并且重点落在新上市药品首发价格、医保支付标准、集中带量采购和挂网价格管理等4个环节,确保药品在进入市场、进入医保、进入采购和进入医疗机构的每一个关键节点都有章可循,进而形成更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价格秩序。
新上市药品首发价格机制,是药品进入市场后的首个价格锚点。《意见》明确,该阶段实行新上市药品企业自评制度,并对新上市药品价格制定,区分高水平创新药、改良新药、通用名药(即仿制药)等情形,分别予以政策支持和引导。这种自主定价与政策约束并重的思路表明,药品价格形成不再只是企业单方面报价,而要综合临床价值、竞争格局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更好体现按价值定价的导向。
医保支付标准是影响药品价格形成的重要制度杠杆。《意见》要求,坚持基本医保“保基本”,兼顾患者获益和鼓励创新,优化医保目录调整规则。在此项要求下,对申报纳入医保目录的独家药品通过谈判形成支付标准,非独家药品通过竞价等方式形成支付标准,以推动药品价格与临床价值、基金承受能力和市场规模更加匹配。
集中带量采购是推动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重要抓手。《意见》明确,深入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拓宽医药生产企业对接供应医疗机构的渠道。这有利于使市场竞争充分的药品形成更有约束力的价格。
挂网价格管理是规范药品交易秩序的重要补充。《意见》要求,“加快建设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的省级医药采购平台”“供应给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应在省级医药采购平台挂网挂价”。依托省级医药采购平台挂网挂价、完善挂网价格动态调整制度等规定,有利于药品价格在进入采购和使用环节后保持公开透明、相对均衡。
立足全渠道 推动相关主体
发挥药品价格发现作用
针对推动相关主体发挥药品价格发现作用,《意见》做出发挥医疗机构专业作用、引导药店合理制定药品零售价格、用好网上药店价格发现功能三方面安排,保障药品价格落地时的合理性。
这表明药品价格治理是医保、医疗、零售终端和网上平台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以多元主体协同增强药品价格发现与约束力。
医疗机构是药品采购和使用的主渠道。《意见》明确,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均应通过省级医药采购平台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含中药饮片)。相关安排可确保药品采购活动在阳光下进行,交易价格是真实的药品价格,有助于切断医药之间不合理利益链条。
零售药店是药品价格落地的重要终端。《意见》提出“引导药店合理制定药品零售价格”。零售药店药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药店虽享有一定的定价自主权,但其零售价并非可以脱离市场和医保规则任意形成,需要通过医保定点药店医保药品公开比价、医保药品量价比较、定期评估医保定点药店价格执行情况等方式,促进零售端药品价格在透明竞争中趋于合理。
网上药店由于信息公开程度高、比价便利,具有价格发现和异常预警优势。常态化开展线上线下比价、异常价格研判等手段有助于提升药品价格治理的敏感性和及时性,促使不同渠道之间形成更加公平的价格秩序。
覆盖全领域 引导关键领域
药品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药品价格治理之所以复杂,原因之一在于不同药品面临的问题有所不同。《意见》针对创新药、短缺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药品原辅料进行分类施策,避免用一套逻辑处理所有药品问题,体现出药品价格治理由粗放式管理走向精准化治理的特点,也有利于统筹实现创新激励、保供稳价和规范监管的目标。
在创新药领域,《意见》明确要促进创新药多元支付与价格合理形成。对真正具有创新性和明显临床获益的药品而言,合理的价格是激励创新的重要条件,因此治理重点在于推动价格更好体现临床价值,并通过多元支付和价值评估增强创新药价格形成的合理性与可持续性。
在短缺药领域,《意见》要求强化短缺药保供稳价。价格治理强调保供、稳价相统一。短缺药往往市场容量有限、供应脆弱,一味强调压价可能削弱企业供应动力。因此,这一领域的治理重点是通过动态监测、直接挂网、临时采购价格等手段稳定供给预期。
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领域,由于这类药品兼具临床必需性和特殊管理属性,其价格形成逻辑与一般药品不完全相同,更需要在安全性、规范性和价格合理性之间保持平衡,价格治理需要更突出公共属性和规范要求。
在药品原辅料方面,《意见》通过支持“原辅料+制剂”一体化发展、防范关键药用辅料、药用包材无序涨价等举措,显示出更加重视从源头稳定质量、成本和供应预期的治理思路。
此外,《意见》还从加强药品价格监测预警、推进药品价格协同治理、建立药品医保价值评估制度等方面,通过推进药品追溯码在药品流通领域全链条应用,坚决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药品真实世界研究框架、规则和程序等,加强药品价格治理,为构建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提供坚实治理保障。□(作者为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院长)